萍办字〔2014〕58号
各县区委、县区人民政府,市委各部门,市直各单位,市各人民团体,中央、省驻萍各单位:
《萍乡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禁止性规定》已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
2014年7月8日
萍乡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禁止性规定
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,坚决纠正和整治各种干扰、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,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,特作如下禁止性规定。
一、禁止利用职权对企业和服务对象“吃、拿、卡、要、报”,接受企业和服务对象的礼金、有价证券、会员卡、培训中心的娱乐食宿、宴请、游玩安排或向企业和服务对象借款借物等。
二、禁止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,强制或暗示企业购买指定产品、商业保险和服务,参加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等社团组织。
三、禁止向企业摊派,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捐赠赞助、刊登广告、接受有偿新闻、征订出版物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企业参加培训、评比、达标、认证等活动。
四、禁止违反规定擅自进入企业检查。
五、禁止下达处罚指标及擅用自由裁量权进行上限处罚。
六、禁止滥用强制措施,未经法定程序调阅、查封、冻结、扣押企业账目或财物,责令停产停业,违法限制或非法剥夺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。
七、禁止超出政府编制的收费项目目录所规定的收费权限、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,或将无偿的行政服务转化为有偿服务。
八、禁止办事拖拉、推诿扯皮、服务态度冷淡及违反服务承诺、首问负责、一次性告知、限时办结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行为。
九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强揽工程、强买强卖、强装强卸、阻工闹事、敲诈勒索或以其他形式干扰企业合法经营。
十、禁止对投诉或正常举报、反映问题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,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姑息迁就、袒护包庇。
以上“十条禁令”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效能办进行监督检查,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根据《萍乡市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发展环境行为问责暂行办法》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;构成违纪的,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本规定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投诉举报电话:萍乡市效能办 6281111
安源区效能办 6661110
湘东区效能办 3377881
芦溪县效能办 7566883
上栗县效能办 3861110
莲花县效能办 7221010
开发区效能办 6788200